Loading...

「臺灣第一次公開政治大審」
治警事件
Security Police Incident

一、事件起因

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東京成立後,旋即回到臺灣以「臺灣議會請願團」名義活動,並積極推動連署請願。1923年4月,日本攝政宮皇太子裕仁來臺巡視之際,蔣渭水將文化協會招牌改成臺灣議會請願事務所,並在皇太子經過時豎起「恭迎鶴駕 臺灣議會請願團」布條,被總督府視為不敬,主謀蔣渭水遭到逮捕、拘留,成為治警事件的導火線之一。

另一導火線,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主要幹部與東京留學生從1923年5月至8月間,在島內以文化協會名義舉行文化演講,促進民眾文化啟蒙,巧妙地引起民族意識的覺醒,並勸導招募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新會員,總督府見會員與參與請願的人數激增,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有活動的實據,決定以違反《治安警察法》加以檢肅。

1923年4月《東京中外商業新聞》報導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首領蔣渭水藉奉迎東宮太子之際,在大安醫院懸掛請願看板,散發請願宣傳書,包藏禍心、遭致拘留。(圖片來源: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葉榮鐘文庫)
1923年4月《東京中外商業新聞》報導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首領蔣渭水藉奉迎東宮太子之際,在大安醫院懸掛請願看板,散發請願宣傳書,包藏禍心、遭致拘留。(圖片來源: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葉榮鐘文庫)

二、大逮捕與第一次入獄

1923年12月16日早晨6時,臺灣全島在總督府警務局指揮下,針對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及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關係人,展開北至宜蘭,南至高雄,同日同時一網打盡的全島性大逮捕。當天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及有關人士41人被羈押,受警察搜索及傳訊者58人,總督府同時封鎖新聞報導與臺灣對外通訊,臺灣政治社會運動人士人人自危。治警事件受害者多為臺灣文化協會成員,合計99人遭搜查、羈押、傳訊,蔣渭水以日文「志士」與「獅子」同音,稱此事件為「臺灣獅子狩」。

1923年12月22日總督府以違反《治安警察法》將蔣渭水、蔡培火、石煥長、林幼春、蔡惠如、王敏川、蔡式榖等29人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拘留於臺北監獄。之後,其中賴和、林資彬等11人,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蔣渭水、石煥長等18人則予以起訴並提出預審請求,接受預審法官諸芳清繼的偵訊。總督府封鎖相關新聞,直至1924年2月18日釋放最後一批被羈押志士,各地掀起迎接盛況。

1924年2月18日,治警事件偵查後最後一批被釋放者合影。中間4位脫帽者由左至右依次為鄭松筠、石煥長、蔣渭水、蔡培火(脫帽者為出獄人,戴帽者為出迎人)。(圖片來源: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1924年2月18日,治警事件偵查後最後一批被釋放者合影。中間4位脫帽者由左至右依次為鄭松筠、石煥長、蔣渭水、蔡培火(脫帽者為出獄人,戴帽者為出迎人)。(圖片來源: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1923年12月16日,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入獄之「正義」紀念章,由彰化同志敬贈。背面鐫刻入獄日。(此章為複製品,原件由受害者林篤勳之子林凱南醫師捐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人文博物館)
1923年12月16日,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入獄之「正義」紀念章,由彰化同志敬贈。背面鐫刻入獄日。(此章為複製品,原件由受害者林篤勳之子林凱南醫師捐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人文博物館)

治警事件被搜查、傳訊、羈押、起訴者共99人

三、預審與公開審判

三好一八檢察官以「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被禁止之結社實體依然置於臺灣(實際之事務所總部設臺北市太平町三丁目二十八番地蔣渭水宅,分部設臺中州大屯郡霧峰庄二百四十七番地林幼春宅及臺南市港町一丁目十五番地蔡培火宅),提請預審處分。1924年2月29日,林呈祿、蔣渭水、蔡培火、林幼春、陳逢源、石煥長、鄭松筠、蔡年亨、林篤勳、林伯廷、石錫勳、吳清波、吳海水、韓石泉等14名被解送臺北地方法院公判。3月1日,蔡惠如、蔡式穀、王敏川、蔡先於4人,因沒有參加在臺北的結社,宣告預審免訴,經檢察官長抗告,再審結果,4月10日取消原判決,蔡惠如、王敏川反遭各求刑4個月、3個月,決定各被告仍交付臺北地方法院公判。

由於治警事件受到國際關注,提起公訴時採公開辯論庭及發售旁聽券300枚,一枚10錢,凌晨5點就有人排隊,7點發賣,即銷售一空。1924年7月25日首次開庭,至8月7日,一審法院先後開庭八次。檢察官與8位日臺籍律師團激烈論辯,第一審的最後,裁判長允許被告選出代表簡單陳述,林幼春、林呈祿、陳逢源、蔣渭水、蔡培火5位被告卻據理力爭,侃侃而論欲罷不能,林呈祿陳述兩小時餘,蔣渭水兩度被裁判長制止。

8月18日,一審裁判長堀田以深信被告等人格,欲加尊重,以期內臺灣人融合,認為「檢事的起訴犯罪是證據不充分」宣判無罪。被告答覆記者詢問「我們自初即自信無罪,今得裁判,更明檢事的起訴是事實無根,我們所主張,已為世人所共認,政府為此,對運動壓迫,事已判然」。

一審判決被告全部無罪,檢察官不服隔日即提起上訴。第二審於1924年10月15~18日法院經過4次公判庭後,10月29日,二審裁判長伴野喜四郎改判其中13名被告有罪。被判有罪之被告全部提起上訴,1925年2月20日遭高等法院上告部駁回,三審法官維持二審宣判定讞。蔣渭水、蔡培火判4個月徒刑;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林幼春、陳逢源等5人判3個月徒刑;林篤勳、林伯廷、蔡年亨、石錫勳、鄭松筠、蔡式穀等6人罰金100圓;吳海水、韓石泉、吳清波、王敏川與蔡先於等5人無罪。

1924年7月25日治警事件公判庭情景(圖片來源: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葉榮鐘文庫)
1924年7月25日治警事件公判庭情景(圖片來源: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葉榮鐘文庫)

四、公判庭辯論

此事件是依《治安警察法》檢舉,以「刑事案件」處理,依《大正刑事訴訟法》起訴被告,預審之後提請公判,採二級三審制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覆審部控訴審、高等法院上告部上告審),預審一位法官,一審一位裁判長(審判長)、二位判官(法官)組成合議庭、控訴(上訴)審,一位裁判長、二位判官組成合議庭,上告(抗告)審由一位裁判長(審判長)、四位判官組成合議庭。一般第一審是一~三位法官,治警事件是政治事件,一審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參考來源:《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治安警察法違反嫌疑事件第一審公判特別號》,《臺灣民報》2卷16號(大正13(1924)年9月1日),頁2-22,林惠琇老師整理提供。)
(參考來源:《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治安警察法違反嫌疑事件第一審公判特別號》,《臺灣民報》2卷16號(大正13(1924)年9月1日),頁2-22,林惠琇老師整理提供。)

(參考來源:《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治安警察法違反嫌疑事件 第二審公判號》,《臺灣民報》2卷23號(大正13(1924)年11月11日),頁2-16,林惠琇老師整理提供。)
(參考來源:《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治安警察法違反嫌疑事件 第二審公判號》,《臺灣民報》2卷23號(大正13(1924)年11月11日),頁2-16,林惠琇老師整理提供。)

1925年2月20日,治警事件第二次入獄,臺灣同志贈送的泰美思女神章,手持代表法律應公平公正的天秤。此章為複製品,原件由受害者林篤動之子林凱南醫師捐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人文博物館(展品提供: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1925年2月20日,治警事件第二次入獄,臺灣同志贈送的泰美思女神章,手持代表法律應公平公正的天秤。此章為複製品,原件由受害者林篤動之子林凱南醫師捐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人文博物館(展品提供: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五、再次入獄及出獄

三審時,持續有日本自由主義鬥士花井卓藏眾議員及辯護士等加入辯護,1925年2月20日上午,第三審上訴仍被駁回,被告早有心理準備,蔣渭水一早便蒐羅書籍,到江山樓參加臨時發起的入獄送別會,再治療牙疾,以免獄中受牙疾所苦,回家後見召喚狀已到,帶著書籍從容準備自行入獄。午後4時爆竹盛放後其乘人力車到法院報到,男女同志4、50名,相偕乘人力車相送,風雨中在法院前苦候囚車不肯散去,為避免英雄式的歡送,囚車衝出法院直奔監獄。

2月21日,蔡惠如入獄當天由清水出發,許多民眾爭相送行,有跟他到清水火車站,也有送至臺中車站的。至臺中車站後,蔡惠如先步行到臺中醫院探望林幼春,沿途民眾越跟越多,甚至沿途燃放鞭炮,表示同情與惜別。臺中警察署長親自趕到現場指揮驅散民眾,然而民眾驅而又集合,跟隨至監獄門口有數百人之多,入獄時蔡惠如向民眾揮手告別,民眾也在高呼萬歲後,再行離去。同日,蔡培火、陳逢源被收押於臺南監獄。石煥長於2月22日從臺南搭火車,各車站都有同志佇立相送,抵達萬華車站時,與相迎的數十名同志握別之後,搭車隨警官入監。林幼春因病住於臺中醫院,惟不堪日警催促,於3月2日入臺中監獄,林呈祿也於同日搭船抵臺,同志搭乘小船出迎,歡送入獄。

蔡培火、蔣渭水兩人被判刑四個月,理應於6月20日前後才刑期屆滿,但日本當局為防止被告等出獄時造成迎接出獄的場面,遂於5月10日出其不意,允許他們提前假釋出獄,因事前完全保密,臺北監獄將蔣渭水、林呈祿悄悄釋放出來,讓他們自己乘黃包車回家,因無人得知,所以無人去迎接。同日,臺中監獄釋放林幼春與蔡惠如,為防止民眾盛大歡迎的場面發生,林幼春出獄以後獄方一則因交通不便,二則身體衰弱,可能在臺中耽擱一兩天才回霧峰,所以特別用汽車由臺中監獄送他出臺中市區,然後再用轎接回霧峰。蔡惠如則用汽車直接送至追分站,然後轉乘火車回清水。而同日蔡培火與陳逢源出獄後,坐上黃包車時,被民眾認出,於是奔相走告,所過街道爆竹聲連天,相隨者約有2、300名。最後出獄的是石煥長,6月16日出獄時,蔣渭川至監獄門口迎接。

1925年5月10日,蔡惠如與同志拍下出獄紀念,左2楊肇嘉、左4蔡年亨、左5蔡惠如。(圖片來源:中央研究院)
1925年5月10日,蔡惠如與同志拍下出獄紀念,左2楊肇嘉、左4蔡年亨、左5蔡惠如。(圖片來源:中央研究院)

治警事件處刑始末表

治警事件過程表

toTop